第一条 为规范白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管理,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白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担保、发放及贷后管理工作。
第三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有效身份证件。
三、具有稳定的职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已与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通知》、《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支机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提取材料,...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白山金管发〔2023〕6号)文件要求,现将2024年度缴存单位年审、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白山市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
二、调整时间
自2024年1月2日开始,于2024年3月31日结束。各单位应在2024年3月31日前完成2024年度单位年审、缴存基数及比例调整工作。单位年审、缴存基数及比例调整工作未办理完结的,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暂缓办理其他公积金业务。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减轻缴存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贷款的偿还压力,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白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已办理商业贷款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借款人向中心申请将符合转贷条件的商业贷款本金余额转成公积金贷款。
...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吉林省统计局发布的吉林省2022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信息显示,白山市2022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8765.00元。现对我市202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调整:
我市202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17191.25元(即:白山市2022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
已按15974.25元核定缴存基数但2022年月平均工资高于15974.25元的职工,进行基数调整,并补缴从2023年1月1日起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6月5日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统筹做好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决策部署,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进一步支持我市公积金缴存职工改善住房条件,根据省住建厅相关要求,结合我市住房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提高无房职工租赁普通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具体如下:
自2023年5月6日起,无房职工租赁普通住房且缴存地为白山地区的,职工家庭每月提取限额由1000元/月提高至1200元/月。
特此通知
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5月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定向用于购买本市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第三条 白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主体是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贷款风险由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通知》、《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支机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提取材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白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
第三条 下列人员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城镇个体工商户人员;城镇自由职业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单位中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等未缴存住房公积金人员。本条所述各类人员统称个人。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提高个人缴存者家庭利用住房公积金政策解决基本住房需求的能力,进一步改革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白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托管是指每月由缴存对象个人缴存一定额度的住房公积金,实行集中委托管理的一种管理模式。
第三条 托管缴存的公积金,归缴存人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缴存对象及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托管的缴存对象为:城镇个体工商户人员;城镇自由职业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单位中的非全日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