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行业监管细则加强扫黑除恶治乱
根据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监管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18】19号文件)和《关于制定行业(领域)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精神,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出台了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监管细则。为公积金事业更好更快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规范权力运行,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白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积金缴存、贷款、支取的管理机构,负责监管公积金缴存、贷款、支取的受理、审批、档案管理、监督管理等业务工作。 二、监管措施 1、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全市行政区域内的违规缴存和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未达到规定等违规行为的缴存单位经依法行政执法检查后将进行责令整改和列入缴存单位诚信黑名单 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提供虚假手续进行骗贷、骗提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列入个人诚信黑名单和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 5、建立健全公积金行业违规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平台,健全举报登记、受理、调查、处理、反馈工作制度。 三、责任追究 (一)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缴存、贷款、支取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认定的; 2.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认定的; 3.未严格审查申请材料,造成骗贷、骗提住房公积金的; 4.在审核缴存、贷款、支取等业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索要利益回报等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二)因缴存单位和相关联单位及职工出具虚假材料进行骗取公积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有下列情形的,缴存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和职工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协助缴存职工和职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个人住房贷款的。 2、只为本单位有贷款需求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中心发放住房贷款后,单位停止缴存公积金的。 3、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累计六期以上,经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整改,拒不改正的。 4、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四、主要依据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 见》(建金管[200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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