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201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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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缴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增加就业和职工现金收入”的精神,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吉建联发[2016]1号)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将住房公积金缴存规范如下: 一、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超过12%,凡高于12%的,自2016年5月1日起一律予以规范调整。 二、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通过,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可申请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也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阶段性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待缓缴期限和降低比例期限结束后,(或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四、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暂按两年执行。 五、相关解释权由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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