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提取政策修改的通知
2018-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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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文件最新要求: 一、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单位需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手续,封存满半年后(以办理封存业务时间为准)职工方可办理销户提取。请各单位专管员按时、足月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及时办理账户封存,以免影响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满足以上条件的,后可使用APP“手机公积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要件不变。 三、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连续缴存满半年后,可申请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将职工在白山市公积金的个人账户余额转移至新工作地个人账户中;从异地转入白山的,需在白山市连续缴存半年以上,方可申请将异地缴存的公积金转入白山市账户中。 四、本要求自2018年06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