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
一、事项名称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变更、注销登记与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审核 二、子项名称 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 三、设定依据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2005〕5号)第一条“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四、受理条件 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开户要求的职工。 五、申报材料 (一)《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托管开户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和现户籍证明; (三)生产经营证明及纳税凭证或最近1年的工资卡银行流水等在管辖区就业及收入证明; (四)最近1年正常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五)个人征信证明,其中有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逾期记录的原则上不受理其缴存开户。如果能证明是非恶意逾期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本中心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申请;(二)受理(1.申请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再次申请;2.不符合申请条件,告知申请人);(三)审批(不符合申请条件退回受理柜员);(四)办结。 七、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八、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法定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十、数量限制 无 十一、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 十二、是否有前置审批 无 十三、材料样本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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