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转入
一、事项名称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变更、注销登记与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审核 二、子项名称 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转入 三、设定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 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第一条“一、规范改进提取政策 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四、受理条件 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 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异地转入的职工。 五、申报材料 (一)申请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二)现场填写《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申请;(二)受理(1.申请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再次申请;2.不符合申请条件,告知申请人);(三)审批(不符合申请条件退回受理柜员);(四)办结。 七、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八、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法定办结时限 职工在转入地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可申请将在原工作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转入地中心。转入地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业务:(一)职工申请、(二)审核受理、(三)信息传递。 转出地中心收到转入地中心传递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应通过平台反馈确认信息,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业务:(一)审核受理、(二)信息与资金转出。 转入地中心收到平台传递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及转入资金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业务:(一)审核入账、(二)信息传递。 十、数量限制 无 十一、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或通过微信小程序“全国住房公积金”办理 十二、是否有前置审批 无 十三、材料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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