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一、事项名称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变更、注销登记与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审核 二、子项名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三、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基本规定 第4.0.9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2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规定范围,最高不应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应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限额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员会根据上述标准予以明确,并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且应通过业务信息系统对缴存基数范围予以控制;3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三章 缴存 第十七条第二款“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四、受理条件 符合《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基数调整要求的单位。 五、申报材料 核定单位所有职工当年缴存基数(不包括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 (一)《白山市(20XX年)住房公积金基数变更表》及电子文档; (二)《白山市(20XX年)住房公积金年检登记审批表》; (三)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正本原件; (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职工调入后启封调整基数: (一)《白山市(20XX年)住房公积金基数变更表》(大量人员启封需电子文档); (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申请;(二)受理(1.申请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再次申请;2.不符合申请条件,告知申请人);(三)审批(不符合申请条件退回受理柜员);(四)办结。 七、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八、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法定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十、数量限制 无 十一、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或开通网上业务大厅办理 十二、是否有前置审批 无 十三、材料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