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各市(州)财政局: 现将《吉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考核内容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附件:1. 2.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财政厅 2014年4月8日 附件1 吉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一)按规定报请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及执行决议情况; 考核的具体内容,根据国家和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任务适时调整。具体考核内容见附件《住房公积金管理年度绩效考核细则》。 第七条 第八条 综合考核评定方式为书面核查与现场核查相结合,在征求市州有关部门意见后,对经考核确认且公示无异议的考核评定结果予以通报,并抄送所在市州人民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分中心主管部门)。 综合考核评定时间为下一年度第一季度。 第九条 第十条 (一) (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和保障房项目贷款及购买国债时严重违反国家、省有关规定; (三)因管理疏漏,造成住房公积金严重损失; (四)发生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 (一)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率低于70%或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增长率低于5%(分中心不考核此项内容); (二)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增长率低于5%(分中心不考核此项内容); (三)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增长率低于5%; (四)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额低于贷款余额的1%; (五)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逾期率高于0.01%; (六)在廉政考核和行风评议中,被地方政府通报批评; (七)未按要求完成国家和省布置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应在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具体整改方案,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对连续三个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建议当地政府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