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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地点搬迁公告2017-01-11

 
  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于2017年1月14日起搬迁至浑江大街230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办公楼东侧)办公。2017年1月16日、17日需对信息系统设备进行安装调试,将停止办理一切住房公积金业务。原办事大厅停止使用,原办公电话和业务受理时间不变。因搬迁给大家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联系电话:3242298 、3258962
  特此公告
  

关于对部分业务进行停办的通知2016-12-21

 
  到2016年12月31日,白山金管[2016]3号文件试行期满,停止办理以下业务:
  1、“2002年3月24日以后购买自住住房,且本人住房公积金开户以来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凭房屋产权证明和契税发票,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共有人不超过房款总额的住房公积金。”
  2、“购买自住住房5年以上且没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共有人可凭房屋产权证明和契税发票,一次性提取不超过本人及房屋共有人账户余额的各50%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房屋维修。”
  3、“购买花园洋房、别墅的职工,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
  4、“装修贷款的最高上限由25万元恢复到20万元。”
  

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2016-06-15

 
  各缴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增加就业和职工现金收入”的精神,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吉建联发[2016]1号)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将住房公积金缴存规范如下:
  一、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超过12%,凡高于12%的,自2016年5月1日起一律予以规范调整。
  二、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通过,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可申请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