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吉林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的指导意见》(吉建办〔2021〕52号),助力我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提升老旧小区生活群众的居住水平,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开展本市家庭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事宜,具体规定内容明确如下:
一、受理条件
符合要求的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共有人)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账户未冻结的,资料齐全,及时受理。
材料有效期:家庭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竣工验收后两年内,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白山金管发〔2022〕6号)文件要求,现将2023年度缴存单位年审、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白山市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
二、调整时间
自2023年1月9日开始,于2023年3月31日结束。各单位应在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2023年度单位年审、缴存基数及比例调整工作。单位年审、缴存基数及比例调整工作未办理完结的,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暂缓办理其他公积金业务。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吉林省统计局发布的吉林省202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信息显示,白山市202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3897.00元。现对我市2022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调整:
我市2022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15974.25元(即:白山市202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
已按14790.75元核定缴存基数但2021年月平均工资高于14790.75元的职工,进行基数调整,并补缴从2022年1月1日起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6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定向用于购买本市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第三条 白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主体是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贷款风险由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白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
第三条 下列人员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城镇个体工商户人员;城镇自由职业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单位中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等未缴存住房公积金人员。本条所述各类人员统称个人。
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通知》、《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支机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提取材料,凡...
中心各科室、各管理部: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房地产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吉建房[2022]7号文件精神,结合白山实际工作情况,现就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住房公积金缴存支持政策。受本次疫情影响的单位,疫情期间不能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可缓缴住房公积金。在复工复产后正常缴存并完成补缴的,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实施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支持政策。受本次疫情影响的职工,疫情期间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定向用于购买本市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第三条 白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主体是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贷款风险由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白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
第三条 下列人员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城镇个体工商户人员;城镇自由职业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单位中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等未缴存住房公积金人员。本条所述各类人员统称个人。
第四条 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通知》、《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支机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直系亲属是指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