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同城转移
2023-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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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变更、注销登记与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审核 二、子项名称 住房公积金同城转移 三、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三章 缴存 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四、受理条件 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转移要求的职工。 五、申报材料 (一)《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单位调整申请表》; (二)劳动关系变动证明原件(调令、调函、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 (三)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四)转移职工有效身份证原件。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申请;(二)受理(1.申请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再次申请;2.不符合申请条件,告知申请人);(三)审批(不符合申请条件退回受理柜员);(四)办结。 七、事项类别 公共服务 八、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法定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十、数量限制 无 十一、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或开通网上业务大厅办理 十二、是否有前置审批 无 十三、材料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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