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通知》《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支机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提取材料,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定向用于购买本市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第三条 白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主体是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贷款风险由管...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白山金管发〔2023〕6号)文件要求,现将2025年度缴存单位年审、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白山市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
二、调整时间
自2025年1月2日开始,于2025年3月31日结束。各单位应在2025年3月31日前完成2025年度单位年审、缴存基数及比例调整工作。单位年审、缴存基数及比例调整工作未办理完结的,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暂缓办理其他公积金业务。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坚持公平公正执法,杜绝行政处罚的随意性,防止滥用职权和徇私舞弊的行为发生,最大化保护在职职工及缴存单位合法权益,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等,根据单位拒不执行《条例》,拒不为本单位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经调查确认违法事实成立,管理中心根据当事人违法事实的情节和危害程度,在《条例》所规定的罚款幅度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是指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依法对存在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单位进行调查取证、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白山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活动。白山市...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针对近期我市部分县(市)、区遭受特大洪水灾害给部分缴存企业和职工造成损失和困难的实际情况,为切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防汛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以及省、市工作要求,帮助我市受洪涝灾情影响的缴存单位及缴存职工度过难关,支持灾后重建,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相应阶段性支持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一、缴存职工本人或其配偶自有住房室内遭洪水浸泡,受灾严重,导致生活困难急需应急资金的,可以到房屋所在地公积金窗口提出提取公积金申请,按规定提取本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部分余额,以应对暂时生活困难。
二、对于受灾情影响...
一、出台本次阶段性支持措施的目的
近日我市部分县(市)、区遭遇了一场罕见的洪涝灾害,为帮助受灾情影响的缴存单位和职工共同度过难关,支持灾后重建,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阶段性支持措施。
二、适用范围和时间
适用范围:一是缴存职工或其配偶自有住房室内遭洪水浸泡,受灾严重,导致生活困难急需应急资金的;二是受灾情影响,单位缴存有困难的。
适用时间: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24年10月31日。
三、缴存职工或其配偶居住地受灾严重,职工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需到房屋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窗口申请,提供身份证明、银行卡、村或社区出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吉林省统计局发布的吉林省202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信息显示,白山市202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4926.00元。现对我市2024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调整:
我市2024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18731.50元(即:白山市202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
已按17191.25元核定缴存基数但2023年月平均工资高于17191.25元的职工,进行基数调整,并补缴从2024年1月1日起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7月25日
全体缴存职工:
按照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住房公积金行业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十条“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管理中心审核,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增加“职工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事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定向用于购买本市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第三条 白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主体是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贷款风险由管理...